视角决定成果——评李元博《书法美学解析》之四
发布时间:2017-09-10
视角决定成果——评李元博《书法美学解析》之四
作者:杨凤生
从飞机上俯视大地,还是从门缝里看世界,处在一个什么位置,具有什么样的视域观察和认识问题往往得出的结论不同。读李元博先生所著《书法美学解析》一书,我对视角决定成果体会尤为深刻。
我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书法实践体悟,还是哲学思想的深刻,在当今中国超出李元博的绝对大有人在。但能拿出《书法美学解析》这样一流的书法美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则眼下只有李元博一人。这件事惰,会使很多人不服气,特别是在当今书法理论界。起初我也有些想不通,但一深究,觉得亳不足怪,完全在情理之中。这就是视角的作用。
站在人类艺术哲学的层面,以美学的眼光看中国书法,既然它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门艺术,那么它也就应该能被艺术哲学所认识,能够用美学思想所解构,这一点正是李元博先生所始终坚持的一个牢不可破的信念。也正是在这个信念的指导下,李元博先生有了高层次、宽视野的视角取向。我们看到整个《书法美学解析》一书的视角特点,主要在于:一,在对书法艺术的美学认知上,一方面他不仅把书法当作一个词、一个概念来理解,更把它当作一个自然的、历史的客观发展过程来看待,从这个过程,特别是从书体演进的辩证运动中把握书法艺术的本质及这种艺术的精神内容与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联系,从而真正深刻地揭示了书法艺术的本质。
另一方面,他不仅把书法作为一种具体单一的文化现象来理解,更把它看作是人类用感性形式显现精神意志的的一种艺术形式,从而在与其它艺术形式的综合比较中见出了书法艺术作为艺术的共性与个性,使之得以更加准确的艺术定位。二,在"关于书如其人"解析中,他把上卷"对书法作为艺术的美学认知"中的整体集合概念(全民族)的人与"书如其人"中普遍的个体概念的人联系而又区別地加以对待,从而把"普遍的个体概念的人"的精神意志置于民族和时代的大背景下,由此见出作为书法创作主体的人的精神意志的一般普遍性(民族性及社会时代性)与个别特殊性(个体的独立自足性)及其对书法创作的影响。还包括对书法技术与书法外在形式的认识,整体上李元博先生对书法诸方面的分析都能从思维与存在和运动变化的视角加以把握。所有这些认识视角上的创新,在迄今以前的书法理论研究中都是难以见到的。
显然,正是因为李元博先生真正站到了书法美学的高层面上认识书法,因此他才取得了对中国书法美学研究的崭新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视角决定成果。
(作者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西安审判》常务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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